朱文英教授一直進行山東省教育廳課題《比較法視角下體育賽事轉播權問題》的研究,相關成果以《手機用戶直播體育賽事的侵權責任分析》為題發表于《天津體育學院學報》2020年第四期,人大復印資料《體育》2020年第十二期全文轉載。
隨著無限流量、超大儲存等通訊技術的進步,手機用戶可能會利用高科技擅自從事體育賽事直播,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可能會為手機用戶直播體育賽事提供便利或者將手機用戶體育賽事的直播畫面在自己平臺播放,這些可能出現的現象會構成違反合同(購買的門票上有限制條款)、反不正當競爭(網絡服務平臺的行為)和侵權。論文采用比較分析、邏輯推理等方法,以《侵權責任法》(現《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為基礎,探討了手機直播體育賽事的侵權責任問題。研究認為:手機視頻直播的流程和特征表明手機在線直播體育賽事將成為可能,也將可能侵犯賽事轉播權人的合法權益。手機直播體育賽事法律關系結構中的權利主體為轉播權所有人和轉播商,責任主體則是手機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客體應當為轉播權。手機用戶擅自在線直播體育賽事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而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符合既定的要件,也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如果網絡平臺符合免責情形將免除責任。手機在線直播賽事的責任形式為自己責任和連帶責任,責任范圍包括實際損害與擴大的損害。責任類型以停止侵害與損害賠償為主。
(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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