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李程林博士在犯罪既遂標準研究取得重要進展,相關研究成果以“論犯罪既遂標準”為題于2021年5月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學術專著(ISBN 978-7-5203-8349-3)。
關于犯罪既遂標準這一刑法理論問題,大陸法系已基本達成共識,也即構成要件說,而我國刑法學界對此問題卻仍然存有較大爭議,犯罪目的實現說、結果說、法益損害說、構成要件齊備說等眾多觀點各執一詞,用“混亂”一詞概括我國既遂標準的理論研究現狀,當不為過。此外,在我國處于通說地位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其實來源于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說,可通說在我國刑法學界卻受到種種詰難,這與大陸法系已達成共識的狀況形成了較大反差。我國刑法學界爭論不斷、通說遭到普遍質疑,這都嚴重影響了我國司法實踐部門準確認定具體犯罪的既遂標準。如果長此以往這一問題在刑法學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任其處于紛爭狀態,將不僅有礙我國刑法理論自身的發展完善,更有損我國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所以有必要對此問題進行系統而深入地研究,確立一個較為合理的犯罪
既遂標準,這無論對于我國刑法理論還是司法實踐都是大有裨益的。李程林博士在前人研究工作的基礎上,經過一系列探索,認為通說在我國遭受種種詰難,究其根源是我國學界在引入大陸法系“構成要件說”時對其內涵產生了誤解: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僅指三階層體系的第一個階層,而非整個犯罪論體系,而我國學界卻將其誤解為四要件“犯罪構成”,所以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與我國的“犯罪構成”兩個術語混淆了,由此導致大陸法系“構成要件說”引入我國后發生變異。因而提倡在澄清誤解的基礎上正本清源,主張犯罪既遂標準是“實質構成要件說”,指行為符合了經過法益侵害實質解釋后的構成要件即為既遂。然后,主張將犯罪分為實質結果犯與實質行為犯兩種類型,進而分類型討論如何以實質構成要件說認定其既遂標準。最后,關于犯罪既遂標準認定的疑難問題,主要圍繞危險犯和數額犯來進行探討,實質構成要件說也能夠予以有效解決。
該研究工作得到了濰坊學院2017年博士科研基金項目和濰坊學院法學院重點學科項目的資助。
(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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